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


在76年前的今天,1948年12月10日(农历1948年11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全体会议通过《世界人权宣言》。该《宣言》包括序言和30项条款,其中19项涉及公民和政治权利,6项涉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世界人权宣言》,是战后联合国通过的第一个关于人权的专门性国际文件,是有组织的国际社会第一次就人权和基本自由作出的郑重宣言,对于推动世界人权事业的进步和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不失为世界人权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世界人权宣言》反映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世界人民铲除法西斯主义、根除战争祸害和维护人的基本权利的普遍要求和愿望,表达了国际和平、民主和正义力量的共同主张。二战期间,德、日、意法西斯主义肆意践踏基本人权、残酷屠杀人民的暴行,震撼了全世界。世界各国人民强烈要求迅速消灭法西斯,伸张基本人权。因此,1945年联合国一经成立,便在《联合国宪章》中将“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规定为自己的宗旨之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对《联合国宪章》人权条款的第一个比较全面的权威解释和反法西斯战争的一个重要成果,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

《世界人权宣言》所提出的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突破了西方的传统人权概念,丰富和充实了人权内涵。第一,《宣言》扩大了人权的主体。众所周知,人权概念最初提出时,不论在美国的《独立宣言》还是在法国的《人权宣言》中,使用的都是“rightsofman”,不仅在字面上将人权的主体限定为“男人”,而且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将享受人权的主体限制为富有的白种男性。而《世界人权宣言》则在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普遍性的“人权”概念即“humanrights”,将人权的主体确认为无差别的人,即“humanbeing”。正如《宣言》第二条所宣布的,享受《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主体,是“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其他见解、国籍或门第、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的所有人,从而使人权概念第一次真正体现了人人平等的普遍价值。第二,《宣言》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确认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从而突破了将人权仅仅理解为公民、政治权利的西方传统概念,为广大劳动人民争取和维护自身权利开辟了新的领域。

《世界人权宣言》通过的半个世纪以来,国际社会经过不懈努力,在维护和促进人权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世界上近百个国家挣脱殖民枷锁获得了独立,统治世界几个世纪之久的殖民体系土崩瓦解,从而为世界所有国家和人民实现基本人权开辟了广阔的前景。与此同时,在广大发展中国家和世界进步力量的推动下,联合国相继制订了数十个有关人权的公约、宣言、议定书和决议,使国际社会继《世界人权宣言》之后在人权问题上形成了一系列新的概念和准则。特别是1966年联大通过的《国际人权公约》、1968年国际人权会议通过的《德黑兰宣言》、1977年联大通过的《关于人权新概念决议》、1986年联大通过的《发展权宣言》以及1993年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等文件。《宣言》通过时联合国只有56个成员国,而今已增加到185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