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意思、用法、分词解释与读音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zhōng huá rén mín gòng hé guó yì wù jiào yù fǎ
词典解释: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7月1日起施行。共十八条。规定义务教育的性质、入学年龄、学制、教育方针、实施步骤、经费、办学条件、师资等。
分词解释:步骤:
①步为缓行,骤为急走。引申为缓急:步骤徐疾之节。
②事情进行的程序、次第:有步骤地进行。
实施:
用实际行动去落实施行:从今年起实施新的教改方案。教育方针:
关于教育方面的政策。如:我们的教育方针,应该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
同日:
1.同一天。
2.“同日而语”之略语。
师资:
1.《老子》:“善人者,不善人之师也;不善人者,善人之资也。”后因以“师资”指教师。
2.今指能当教师的人材。
3.犹师生;师徒。
4.谓从师;效法。
5.培育;教导。
词典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在汉语词典中的拼音、词义、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