佥判
【词语】佥判
【拼音】qiān pàn
【注音】ㄑㄧㄢ ㄆㄢˋ
词语解释
- 1.即签判。签书判官厅公事的简称。为宋代各州幕职,协助州长官处理政务及文书案牍。2.指做佥判官。3.签名并作判词。
网络解释
- 佥判
- 词语信息
- qiān pàn ㄑㄧㄢ ㄆㄢˋ
- 佥判
- 词语解释
- (1).即签判。签书判官厅公事的简称。为 宋 代各州幕职,协助州长官处理政务及文书案牍。 宋 陆游 《老学庵笔记》卷三:“ 晏安恭 为 越州 教授, 张子韶 为佥判。”《警世通言·拗相公饮恨半山堂》:“﹝ 王安石 ﹞初任 浙江 庆元府 鄞县 知县……转任 扬州 佥判。”
- (2).指做佥判官。 明 汪廷讷 《狮吼记·访友》:“下官佥判 凤翔 三年,蒙恩召直史馆。”
- (3).签名并作判词。 明 袁宏道 《与倪崧山》:“大约手疲於佥判,眼疲於簿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