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指示私营工厂复工


在75年前的今天,1949年2月5日(农历1949年1月8日),中共中央指示私营工厂复工。

1949年2月5日,中共中央就私营工厂复工等问题给天津市委发出指示,“应严重警惕资本家在恢复生产中的消极怠工。对故意消极怠工的资本家,应予以必要的适当的处罚。”同时指出,各厂主不得降低工人的实际工资及其他待遇,过年费、年终花红等按旧习惯发给。如有必要改变工资标准或其他待遇时,应经劳资双方协议,并经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