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跳轨自杀”不成被判刑
在6年前的今天,2018年2月8日(农历2017年12月23日),全国首例“跳轨自杀”不成被判刑。
今年2月,湖北武汉一男子因欠下债务想要跳轻轨自杀,导致武汉轨道交通一号线全线列车停运40多分钟,沿线近30万乘客滞留。9月6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男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这是全国首例因扬言跳轨自杀,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2018年2月8日下午,武汉地铁1号线友谊路站汉口北方向站台上,33岁的姚某翻到轨道区间内露台上扬言要跳轨自杀,被轻轨站工作人员发现后及时劝阻并报警。
△@武汉地铁运营截图
事件造成1号线上下行双向断电停运长达40多分钟,轻轨沿线各站约30万乘客滞留等严重后果。
武汉地铁当时表示,强烈谴责此类扰乱社会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警方也介入调查。
买彩票欠下债务 男子欲寻短见致地铁停运
警方查明,姚某因迷上买彩票而欠下六七万债务,自觉愧对父母妻儿,精神压力特别大,遂产生了轻生念头。
△图片/@武汉地铁运营
姚某的行为迫使武汉地铁集团运营公司启动紧急预案,友谊路轻轨站下方路面因江汉消防中队出警展开营救,采取临时交通管制,导致周边道路产生大量车辆拥堵,群众因此事报警警情19起,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
庭审过程中,姚某对上述事实无异议。
法院: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汉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姚某在轨道交通站点起哄闹事,造成轨道交通停运,周边道路交通拥堵,警情增加,致使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是姚某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姚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武汉轨道交通管理分局负责人:
遇到困难和问题时,一定要通过正当渠道寻求解决的途径,切不可冲动甚至采取过激行为。
像姚某这样的做法不仅不能解决其困境,还给公共安全带来危害,并触犯了法律,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自杀为什么涉嫌刑事犯罪?
自杀一般属于个人行为,不追究责任。
但如果因为自杀而危及了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姚某扬言跳楼自杀,持续不听劝阻,在这个过程中用手机和其家人聊天声称自己要成为“网红”了,最终被民警控制。姚某的行为造成列车停运,地面交通瘫痪,主观上具有实施犯罪行为的故意并希望或者放任侵害社会秩序后果的发生。
为什么涉嫌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犯罪构成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他人的人身权利、公私财产权利则是随意客体。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肆意挑衅,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横行霸道,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武汉公安局轨道交通管理分局副局长 杨明
姚某为了宣泄个人情绪,在重要交通站点以自杀的方式吸引家人及社会媒体的关注,这是起哄闹事的行为。他的行为造成轨道交通停运、大量乘客滞留以及周边道路交通拥堵,引起了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所以姚某的行为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副庭长 邓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