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决定恢复国内保险业务
在45年前的今天,1979年11月27日(农历1979年10月8日),我国决定恢复国内保险业务。
1979年11月19日至27日,全国保险会议北京举行。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1980年开始逐步恢复停办了二十年的国内保险业务,以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会议的此作了具体部署。
根据“为生产服务、为群众服务和自愿的原则,通过试点,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方针,会议确定,1980年京、津、沪三市可以在全市逐步展开;省和自治区原则上可以各选择三到五个大、中城市试办,省和自治区首府所在地和个别工商业比较集中的大城市可先走一步。这次会议还总结了办理国外保险业务的经验。根据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交往中出现的新情况,要求要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及时、合理地处理赔款,把国外保险业务做得更好更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