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颁布《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


在71年前的今天,1953年2月15日(农历1953年1月2日),中央颁布《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

河北邯郸郊区酒务楼村的农民报名入社

1953年2月15日,中央正式颁布《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 1951年12月,中共中央颁发《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

规定党对农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国各地开始普遍发展互助组和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至1952年底,互助组已发展到810万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3600多个。 1953年2月15日,此决议正式颁布实行。 运动发展基本健康,但在部分地区出现强迫农民入社、侵犯中农利益、盲目追求高级形式等现象。为了巩固农业合作社运动的后果。1955年1月, 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整顿和巩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通知》,指出合作化运动“应基本转入控制发展, 着重巩固的阶段》,1955年7月, 毛泽东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同年10月,中共七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

河北宁河县董庄子农业合作社社员给国家交运余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