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实施


在10年前的今天,2014年5月1日(农历2014年4月3日),新《商标法》实施。

据新华社电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这也是商标法自1982年制定以来第三次修改。新商标法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但是,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并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

新版商标法针对当前商标注册程序比较繁琐、商标确权时间过长、恶意侵犯商标权屡禁不止等问题作出一系列修改和调整,有望进一步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新商标法有以下三大看点——

注册更便捷

我国年商标注册申请量已连续多年位居世界首位,但商标审查能力却长期相对滞后,审查周期一度超过三年,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关注。

尽管近年来工商总局商标局通过采取多种临时措施提高了审查效率,大大缩短了商标审查周期,但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均未对商标注册的审查时限作出规定,致使一些企业的商标权益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针对这一情况,新版商标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商标新注册申请初步审查时限、异议案件审理时限、不予注册复审审理期限、驳回复审审理期限、宣告无效复审审理期限等法定工作时限。

此外,新版商标法还增加了“声音”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增加了“一标多类”的商标注册申请方式,开放了商标注册的电子申请,增加了商标局与申请人的商标审查沟通程序等,这些都有望进一步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

竞争更公平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近年来一些不法经营者经常采用“搭便车”“傍名牌”等违法行为达到侵占他人商誉、阻碍他人进入市场等不正当竞争目的,严重损害了诚实经营者的积极性,降低了市场效率和活力。

以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企业字号就是当前一种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此,新版商标法明确规定,禁止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企业字号;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衔接,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另一个拥有“中国驰名商标”使用权的企业负责人表示,一直以来“驰名商标”代表着一个产品的影响力,在商品上看到它,消费者就会产生一种心理暗示——买这个应该更放心。现在禁止使用“驰名商标”作为宣传,在同一个货架上,

用心经营了上百年的商品和普通商品平起平坐

,不了解好品牌的消费者就没了判断标准。这对用心经营的企业是否也是一种不公平?好产品该如何体现,如何获得管理部门的支持?

处罚更严厉

商标侵权代价小而维权成本高,一直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突出问题。为进一步遏制商标侵权行为,加大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新版商标法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还将在上述三种依据都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工商人士表示,“驰名商标”原本是加强对较高知名度商标保护的一种法律概念,建立驰名商标制度的初衷是为解决商标争议。但长期以来,市场经营者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企业把“驰名商标”当作推销产品的金字招牌,将“驰名商标”字样印制在包装上,并广泛用于广告宣传。

市场对“驰名商标”这种广告效应的旺盛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饱受诟病的驰名商标制度异化问题。此次新《商标法》增加对“驰名商标”宣传和使用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旨在将“驰名商标”回归为一种法律符号。

新版商标法还根据非法经营额的不同,提高了商标侵权行为罚款的数额;增加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从重处罚等。

中国“商标法”发展历史

中国商标制度的发展历史相对较晚,现有正式文件记载的当属1904年正月22日制订的《商牌挂号章程》(计14条)。

真正属于中国第一部关于商标方面的法律是1904年6月清政府颁布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共28条),但公布后未及时施行就被废止。

上图就是历史上第一本《商标公报》,当时的大总统黎元洪还亲自题词“知情观物”。要观看旧社会的商标当然得到十里洋庭,花团锦簇的大上海去。当年莺莺燕燕,东方明珠的繁华盛况,成就了多少老字号和多少著名商标,并流传至今。

上图商标让大家联想到那首著名的《夜来香》,最近快乐男声里吉米还唱过哈。从当时最时髦大世界歌舞厅飘出穿越滚滚红尘和年华流逝,一直到现在都能唱响,一听到就觉得是紫陌红尘扑面来。所以说经典的是要经过岁月沉淀的。那么这枚商标的创意是否来源于这首歌呢?想起来完全有可能哦。借着歌的传唱,迅速打开商标的知名度,说到营销学,那时的资本家就已深得其味。

1923年,北洋政府颁布了《商标法》(计44条)和《商标法施行细则》(计37条),较为系统地规定了商标注册和商标管理方面的内容,《细则》第36条还规定了65个商品分类。

1930年,国民党政府公布了《商标法》及《商标法施行细则》,并于1931年1月1日起实行。

1935年对《商标法》进行了修正(计69条),1932年对《商标法施行细则》进行修订。这一时期的商标法有着浓厚的半封建半殖民地色彩,凡发生的中外商标争执的,总是保护外国的商标。

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国民党政府的商标法令和外国列强的商标特权,并对解放前遗留下来的商标进行了重新登记、换证等清理工作。 1950年7月28日,政务院批准施行《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共34条),这是新中国第一部统一施行的商标管理法规。同日,由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共30条)及中央私营企业局商品分类表。

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了《商标管理条例》(共14条),同年4月25日,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了《商标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共21条),《细则》第21条公布了78个类别的商品分类表(一直沿用至1988年10月31日)。该条例是适应1956年后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应加强商标管理,促使企业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的需要而制定的,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 1978年9月,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设商标局。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计43条),并于1983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经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修正,为我国现行商标法。

1983年3月10日国务院发布施行了《商标法实施细则》(计34条),该细则经1988年1月13日、1993年7月15日、1995年4月25日三次修订,至今有效。继我国1980年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1985年3月19日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之后,1988年11月1日起正式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和《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1989年正式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这样,我国就成为了商标权多边国际保护大家庭中的一员,也标志着我国商标法制的进一步完善。

为了与国际条约接轨,强化商标保护力度,《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经过几次修改,现行的《商标法》(计43条)是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的,现行的《商标法实施细则》(计50条)是经国务院批准修订,1995年5月12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号发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还先后制定、修改并公布了7个行政规章,进一步推动和发展了我国的商标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