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日报》刊登女子“征婚启事”


在93年前的今天,1931年7月6日(农历1931年5月21日),《民国日报》刊登女子“征婚启事”。

1931年7月6日的上海《民国日报》登出的《一般女士征求如意郎君的标准》。

上个世纪30年代,男女平等的思潮在城乡风起云涌,渐入人心,这些年轻的女子们不再单纯地依靠媒妁之言、父母之命,而是勇于争取自己的择偶权力,有自己明确择偶标准。在当时的《民国日报》(1931年7月6日)上就曾刊登了这样一则女子征婚启事:

一、面貌俊秀,中段(等)身材,望之若庄严,亲之甚和蔼。

二、学不在博而在有专长。

三、高尚的人格。

四、风姿潇洒,身体壮健,精神饱满,服饰洁朴。

五、对于女子情爱,专而不滥,诚而不欺。

六、经济有相当的独立。

七、没有烟酒等不良的嗜好。

八、有创造的思想和保守的能力。

抚今追昔,恍然隔世,上个世纪30年代女子的择偶观,与当今那些信奉“干得好不如嫁得好”的新潮女士们相比,孰高孰低,真是一目了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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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贴印花税票的婚书

民国时期贴印花税票的婚书。

婚书是婚姻当事人持有并作为证据的最直接、最原始的材料,在我国最早起源于唐代。从婚书里面能看到历史,现藏于省档案馆的一份民国时期贴红双喜印花税票的婚书,就反映了那个时代的印记。

20世纪初的婚书,大多用红纸墨书,其中包括求婚帖、订婚单和结婚单等,上面写着男女双方的生辰,介绍人、主婚人、订婚人、结婚人,以及祖父母的名字等。民国元年(1912年)后,手写的婚书逐渐被油墨印刷的婚书取代,婚书的质地除了有宣纸外,还有硬本、绢面、毛边纸等等,有的还涂有金粉,绘制的纹饰出现了龙凤呈祥、鸳鸯戏水等吉祥图案。民国九年(1920年)以后,政府印发了正式婚书,把原先旧式的媒柬等一律取缔,但没有存根;民国十四年(1925年),为进一步完善婚书的凭证作用,政府印发了有存根的新式三联婚书,取缔了此前印发的无存根婚书。

在吉林省,民间的结婚习惯是连红纸的婚书都没有,沿用的是清代的口头契约,这样的“婚书”,既没有法律保障,又没有真实凭证,致使悔婚、赖婚的事情经常发生。后来情况才有所变化。省档案馆保存的这份婚书,登记时间为民国十七年(1928年)。这份婚书为纸质,长38厘米,宽35厘米。彩色印刷,四周是白地的边,上边8厘米,下边5厘米,左边3.5厘米,右边2.5厘米,与现在的结婚证相比,有些大,又有些薄,真的是一纸婚书!婚书绘制的纹饰是浅绿麦穗和麦叶的边框,通篇繁体字,边框的四角各有一字,右上角是“鸾”字,右下角是的“凤”字,左上角是“和”字,左下角是“鸣”字,合起来即是“鸾凤和鸣”。边框里面的地儿是红色网纹,网纹上印有白色红边的“婚书”二字,内容是:“男,十五岁,年月日时生,吉林省磐石县人;女,二十一岁,年十二月廿六日丑时生,吉林省磐石县人;今由 先生介绍订为夫妇。谨詹于中华民国十七年八月廿七日,在男家举行订婚礼,恭请:先生证婚,缔良缘于二姓,赓好合于百年,且将啮臂之盟载明鸳谱,各受一分。此证:证婚人李振东,介绍人薛泉。男、女主婚人王治清。中华民国十七年九月十六日,聘订。”从婚书的内容上看,婚姻双方的年龄,男小女大,反映出了当时农村还普遍存在的“小女婿”现象。

值得一提的是,婚书的上方贴有两张如今价值不菲的印花税票——红色的双喜字壹角“中华民国印花税票”,税票上盖有“吉林印花税”的红戳记。婚书贴税票,而且是贴专用的红双喜印花税票,是在民国二年(1913年),政府颁布《印花税法》后,民国三年(1914年),又颁布的《关于人事凭证贴用印花条例》时开始的,其中第一条就规定了每份婚书贴印花税票壹角,第三条明确指出,婚书如不贴印花税票或不盖章画押者,在法庭上无合法凭证的效力。首次将婚书列为征税对象,而且,贴有红双喜印花税票的婚书从此成为结婚的唯一凭证,也代表着结婚的合法性。婚书的管理统一由全省印花税处印发,与印花税票一起,由驻各地印花税办事处、各分销处及各商号代售,结婚双方到那里购得后,再购买专用的红双喜印花税票贴在上面,盖上戳记,这样就算得到了官方的承认,婚姻有了法律的保证,悔婚、赖婚的案件就可以得到公平裁决。这份婚书,贴有两张红双喜印花税票,说明此时婚书的税额已是贰角,还有左边麦穗边框处印有“吉林印花税驻磐石办事处钤记”的戳记,也表明了婚书的合法性。

可是,这份婚书是民国十四年(1925年)后应予作废的无存根婚书,民国十八年(1929年),磐石县在例行的印花税检查中,发现这份不符合规定的婚书,并予以收缴、处罚。婚书持有人不明白,婚书是在指定的代售处购买,红双喜印花税票也贴了,也有戳记,还有什么不合法的呢?一调查,是代售商号为了不受损失,把积压的作废婚书拿出来能卖就卖,乡下人也不懂,稀里糊涂犯下了错误。

在人类繁衍的历史中,婚书从无到有,从无文字到有文字,从无法律规定到有法律规定,可以说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它为我们展现的婚姻各方之间、婚姻各方与社会道德,及国家法律之间的真实关系,是在其他任何史料中难以具体和系统地领悟到的。